来源:中国质量报
国务院日前印发《关于积极推进“互联网+”行动的指导意见》,这是推动互联网由消费领域向生产领域拓展,加速提升产业发展水平,增强各行业创新能力,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和新动能的重要举措。以该指导意见出台为标志,我国“互联网+”行动进入了快速发展历程。
“互联网+”行动将推动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进一步融合发展,而基于互联网的新业态将成为新的经济增长动力,互联网支撑的大众创业、万众创新的作用将进一步增强,这是毋庸置疑的,但是我们也要注意,“互联网+”并非万能,如果在“+”法上冒进,很可能适得其反,带来负面效应。
事实上,目前社会上已经出现“互联网+”过热现象。对此,前阿里巴巴副总裁、众海投资创始人鲁众提醒,在关注“互联网+”时,不要忽视互联网的另一面——“互联网-”。在他看来,互联网作为一种技术、一种工具、一种基础设施,本身没有好坏、对错属性,但如果“+”的一面被过度重视,“-”的一面被忽视,就可能导致一些问题的出现,急需引起全社会的充分重视。互联网为创业创新提供了低成本的平台,围绕解决传统产业痛点的创业创新雨后春笋般涌现,然而,所“创”者并非全是实打实的“业”或“新”,其中伴随着不少虚的泡沫成分。在一些“互联网+”新兴领域,不少创业公司为了圈更多的钱,对外发布数字不实,有的已经到了“可以做梦的地步”。有的甚至在融资、估值方面10倍、20倍地注水。这种吹起来的泡沫一旦破裂,对创业者和产业将会造成沉重的打击。
政府把“互联网+”与公共服务融合起来,以促进职能转变,加快简政放权,绝大多数地方做得都不错,但也有的地方在融合上存在问题。比如有的地方政府对“互联网+”的概念理解仅停留在表面上,抑或只是当作一种形象工程。要知道,互联网只是为政府公共服务创新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,并不意味着创新活动就会自动发生。有的地方政府领导就是把“互联网+”行动简单地等同于花钱置办设备,而且专挑最先进的、最好的。这种只关注硬件配置的简单化融合,不叫“互联网+”,而只能称为“+互联网”。虽然“+”法成本挺高,可实际效果却只能是“-”法。
而最大的“-”法,可能表现在与“互联网+”快步前进相比而凸显出的法治建设滞后上。实际上,互联网产业本身多年已有不少积弊,透支了内容生产商和广大用户的信任。在“互联网+”被寄予厚望的今天,互联网业者亟须补上规矩意识这一课。倒逼互联网产业走出野蛮生长期,仅靠自律是不够的,完备的外部监管体系必不可少。近些年,我们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,但仍存在过于笼统、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。接下来,关键是要提高立法质量,让法律“长出牙齿”,培养“凡有越轨,必受其咎”的网络氛围,扭转无所忌惮、骄纵妄为的习性。
现在互联网正在给人们的生产、生活和社会生态带来革命性巨变,其势汹涌,无可挡者。而被这股大潮裹挟,要时刻保持清醒,一定不要乱了分寸。要知道,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,如果做不好“-”法,忽视其“-”法效应,“+”法也会出现问题。